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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78号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从贵,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银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超,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禾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34元,由原告通江红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