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平安和润园工程项目部、谭某某、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平安和润园工程项目部,谭某某,雷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978号原告:曹某甲,男。被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平安和润园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某某,男。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耒阳平安和润园工程项目部、谭某某、雷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计95.5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