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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勇静、江回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勇静,江回银,江回丰,李雄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049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日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勇静,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江回银,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江回丰,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李雄娇,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勇静、江回银、江回丰、李雄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