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成尧与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尧,杨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尧,男,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曲阳县。被执行人:杨建民,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尧与被执行人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民在曲阳县大南关村正阳街西、旧南环路北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建民名下的位于曲阳县大南关村正阳街西、旧南环路北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