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宗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2017年3月29日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查封财产作价值评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315元,2017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价值375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土地上的附着物以评估价值一并折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491条、第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西联侨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晋风开(2003)字第021号,土地位置:从西向东147.15米,从北向南101.26米,共计14900.41平方米,价值5588649元)及抵押的部分财产(锅炉房,评估价值53956元;原料处理房,评估价值30744元;水处理房,评估价值2520元,水处理房,评估价值41494元;水塔,评估价值45000元;水处理房,评估价值34517元,共计208231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从申请执行人处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75万元、诉讼费4.688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民执行员 张红江执行员 董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