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季统钱与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统钱,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547号原告:季统钱,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5234341X1。法定代表人:韩家富,董事长。原告季统钱与被告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季统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统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季统钱负担。审判员 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