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杨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杨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25号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女,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责人张希鹏地址: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诉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撤回本诉。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和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淑芳(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元,减半收取15元,由被告杨军伟(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