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建斌与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斌,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645号原告:孙建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洁,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南侧(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德利。原告孙建斌与被告天津正兴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孙建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孙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