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237邵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237号原告: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兰(特别授权),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已支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