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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瑶,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2014年8月因涉嫌赌博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2017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卫华、宋永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瑶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武安市午汲镇园柏树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对方向杜某3无证驾驶的冀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3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杨瑶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逃逸。2017年2月3日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杜某3系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2月13日经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送检的塑料碎片与送检的冀D×××××号车前保险杠中部下方碎裂处可以组成一整体部分。经武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杨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杜某3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杜某1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杜某3、马某、杜某4、杜江浩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江某云常住人口登记卡;武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邯郸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安市公安局午汲派出所前科证明;火化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武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天津铁厂职工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尿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杨瑶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杨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道庆审 判 员  李入方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