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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其桂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其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48号罪犯李其桂,别名“李飞”,男,1991年7月29日生,,汉族,赣榆县人,初中文化,原住赣榆县。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赣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其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2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0年3月18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4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32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其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桂,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其桂,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3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91分。为此,2015年10月、2016年12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其桂系暴力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其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暴力犯,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其桂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