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明发申请高应书民间借贷纠纷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发,高应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发,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高应书,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王明发诉高应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福督字第7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明发于2017年3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应书向申请人王明发支付借款本金38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贵Jxx**号车辆已被本院通过车辆管理机关依法查封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高应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核实高应书本人已于2016年12月16日死亡并于206年12月20日在福泉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注销户口。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督字第7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吉泉审判员 刘文峰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浩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