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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平、李忠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李忠贵,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罗平,男,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忠贵,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9层90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582号裁决书,于2017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忠贵、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77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李忠贵、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罗平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李忠贵、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罗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罗平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177000元。李忠贵、四川实伍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罗平2177000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5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