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袁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秀峰北路86号。法定代表人;郑见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壮讲,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被执行人袁连东,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连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1143号民事判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连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连东偿还合同纠纷款65829.44元,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袁连东及丈夫卢少荣以卢少荣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账号为;62×××78内有存款1310.85元,应予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连东及丈夫卢少荣以卢少荣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营业室有存款,62×××78账号内的存款70000元,(账户内未足部分金额允许卢少荣继续存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