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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新技路55号。法定代表人:MarkusBernhuber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吴明保,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2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赛克玻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全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