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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彬、李某琴、赵某国、李某丽、李某、王某娇、关某某、马某霞、赵某荣、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马某彬,李某琴,赵某国,李某丽,李某,王某娇,关某某,马某霞,赵某荣,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6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马某彬,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李某琴,女,达斡尔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赵某国,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李某丽,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王某娇,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马某霞,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赵某荣,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左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某彬、李某琴、赵某国、李某丽、李某、王某娇、关某某、马某霞、赵某荣、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齐仲(裁)字第Y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全部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彬、李某琴在齐齐哈尔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种畜场信用社账户内有可供执行存款,故本院依法扣划马某彬账户内38448.00元、李某琴账户内132000.00元用以抵偿欠款本金、利息、仲裁费及本案执行费。上述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6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印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