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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桂荣与被执行人高成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荣,高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荣,女,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高成武,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徐桂荣与被执行人高成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主张权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成武已将所欠款项全部给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