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014拜有珍与曹德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有珍,曹德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014号原告:拜有珍,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华,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系公司员工。原告拜有珍诉被告曹德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拜有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拜有珍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