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政辉与黄福仙、余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政辉,黄福仙,余晨钦,姚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46号原告:曾政辉,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龙,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福仙,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余晨钦,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姚春英,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曾政辉与被告黄福仙、余晨钦、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曾政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曾政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曾政辉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雪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