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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政辉与黄福仙、余晨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政辉,黄福仙,余晨钦,姚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646号原告:曾政辉,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龙,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福仙,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余晨钦,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姚春英,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曾政辉与被告黄福仙、余晨钦、姚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曾政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曾政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曾政辉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雪梅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