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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三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柱濮镇上令狐村。法定代表人蔡光顺,该公司董事长。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472099元;被告需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山东阳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00000元(被告已给付),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剩余772099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4577元,减半收取172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各项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同年3月25月日、同年4月8日、同年5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阳谷县工商行政管���局企业登记、阳谷县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均未有结果。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4720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4577元,减半收取17289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7120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李贵团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辛耀云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