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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德清、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清,蒋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清,男,汉族,住兴安县。被执行人蒋文革,男,住兴安县。唐德清与蒋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文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德清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文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蒋文革有位于兴安镇××路××栋,土地二宗,均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经在银行、车辆、土地、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被查封房屋暂由被执行人居住、保管,依法处分该房屋条件暂未成熟。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文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德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文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德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婷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龚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