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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道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法定代表人:李国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祥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89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46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