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韩旭东与XXX、张思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旭东,XXX,张思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民初714号原告:韩旭东,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思甜,女,汉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原告韩旭东与被告张思甜、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旭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被告张思甜、被告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0万元,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6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0.02计算),共计116000元;2、律师费2500元、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于2016年9月15日前还清,利息按月息0.0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思甜辩称,我从被告手中共计借款2笔5万元,2016年7月16号借了5万,当时扣了3500的利息,拿到手是46500元;2016年8月14号借5万,拿到手的是43000元,扣了7000元的利息(7.16号借款利息3500+本次借款利息3500)。2016年9月16日微信转利息7000元。第二年还本金10000元现金。2016年11月16日在韩旭东门市上刷卡30000元归还本金,我还韩旭东的本金及利息后,韩旭东都没有给我开任何证明,2016年12月21日微信转帐3000元,2016年12月24日微信转帐4800元,共计本金加利息还款65300元。韩旭东第一开始说的是7分的利息,我同意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到目前为止我还欠34700元。被告XXX辩称,借款的时候我不知情,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二被告都较为年轻、有工资收入,平时生活开支有XXX父母接济,无需举债,二被告已经离婚,故不应当承担此债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2日,二被告在高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张思甜曾于2016年7月16日、8月14日两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借款时被告张思甜写了借条,第二次借款时,把第一次的借条撕了,2016年8月15日被告张思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出示的借条显示下列内容“借款人张思甜向原告借到人民币拾万元,利息按月息0.02计算,此借款于16年9月15日前还清。如发生诉讼,借款人自愿承担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2016年8月15日”。该借条未注明借款用途。原告出示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票据一张,收费金额为2500元。被告张思甜质证意见,对律师费无异议。借款用途系其合伙开饭店时,自己拿着饭店流动资金,出现亏空后,才向原告借款,弥补亏空,用于饭店周转。借款时,被告XXX不知情,过了两三个月他才知道的。原告到被告处要账时,被告XXX也在家里。对原告所说借款10万元数额不认可,该借条上注明的利息是后加上的。被告张思甜为证实其答辩中所述实际借款还款情况,出示手机下载的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1、2016年7月16日原告手机银行转给被告张思甜46500元。2、2016年8月14日原告韩旭东手机银行转给被告张思甜43000元。3、2016年9月16日,张思甜微信转韩旭东利息7000元。4、2016年11月16日被告张思甜转给原告韩旭东本金30000元。5、2016年12月21日微信转账转给原告韩旭东利息3000元。6、2016年12月24日微信转账转给原告韩旭东利息4800元。同时强调期间给过韩旭东1万元的利息。原告质证意见,2016年7月16日原告手机银行转给被告张思甜46500元外,还给被告张思甜现金3500元。2016年8月14日原告韩旭东手机银行转给被告张思甜43000元外,还给被告张思甜现金7000元。2016年11月16日被告张思甜转给原告韩旭东30000元现金,但我方同时给了原告30000元现金。对被告张思甜所说“期间给过1万元的利息”不认可。其他无异议。被告XXX质证意见,被告张思甜借款时,不在场、不知情,也没见到被告张思甜收到该款,被告张思甜借款后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张思甜所说有人到我家要账时,我正在屋里看孩子,不知道家里来的是何人。总之,即使存在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由于资金困难,被告张思甜向原告借款,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XXX不认可被告张思甜从原告处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故认定被告张思甜所借原告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之后二被告离婚,依法二被告仍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张思甜2016年7月16日借款50000元时,手机银行转账46500元,同时给付现金3500元;2016年8月14日借款50000元时,手机银行转账43000元,同时给付现金7000元。原告所述上述情况不合情理,亦没有证据证实其说法,且被告张思甜出示银行转账明细证实2016年7月16日借款时,银行转账46500元;2016年8月14日借款时,银行转账43000元,故对被告张思甜所述实际借款数额的主张予以认定。被告张思甜对原告主张的月息0.02的标准不予认可,但没有证据支持其观点,且月息0.02未超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对该项异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予认定。原告对2016年11月16日被告张思甜偿还其本金30000元不认可,但被告张思甜出示的银行转款记录证实该转款确实存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又给了被告张思甜30000元现金,故对原告的此异议不予支持,认定被告张思甜2016年11月16日偿还了原告本金30000元。被告张思甜主张曾偿还原告现金10000元,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张思甜又未出示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张思甜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从2016年7月16日开始被告张思甜向原告借第一笔款开始,至2016年9月16日被告张思甜还息7000元,两笔借款共发生利息为2777.3元(46500元×0.02×2+43000元×0.02+43000元×0.02÷30×2),被告张思甜超出该利息的款项4222.7元(7000元-2777.3元)应从本金中扣除,至此被告向原告两笔借款本金为85277.3元(46500元+43000元-4222.7元)。从2016年9月16日开始至2016年11月16日被告张思甜主张偿还原告30000元本金又历时两个月,85277.3元借款本金共发生利息为3411.09元(85277.3元×0.02×2),被告张思甜所还30000元应当先扣除利息,多出部分从本金中扣除,故至此被告欠原告本金58688.39元[85277.3元-(30000元-3411.09元)]。从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张思甜还息3000元,58688.39元本金发生利息为1368.4元(58688.39元×0.02+58688.39元×0.02÷30×5),故至此被告欠原告借款为本金57056.79元[58688.39元-(3000元-1368.4元)]。从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4日还息4800元,57056.79元本金发生利息为114.11元(57056.79元×0.02÷30×3),故至此被告欠原告借款为本金52370.9元[57056.79元-(4800元-114.11元)]。从2016年12月24日至原告2017年5月27日起诉之日,52370.9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为5341.83元(52370.9元×0.02×5+52370.9元×0.02÷30×3),至此被告欠原告本金52370.9元、利息5341.83元。关于律师费,借条中有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2500元的律师费低于河北省律师收费5%—4%的标准,被告对此又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认定。综上,认定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370.9元,至2017年5月27日止的利息5341.83元,以及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本金52370.9元、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思甜、X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韩旭东借款本金52370.9元、利息5341.83元;以及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本金52370.9元、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律师费25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被告张思甜、XXX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