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伟文、燕正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文,燕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文,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燕正军,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伟文与被执行人燕正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燕正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燕正军支付合伙补偿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燕正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