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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运生、许玉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生,许玉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678号申请人刘运生,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许玉色,女,1979年3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刘运生申请执行许玉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1866-1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玉色名下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103号澳华花园25号楼4单元5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