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邓某某,邓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087号原告穆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被告邓某甲,男。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