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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光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光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622号罪犯王光让,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绥德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5年11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书定,认定罪犯王光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2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2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王光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王光让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光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至202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