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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伏涛与何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涛,何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伏涛,男,汉族,白银市会宁县八里湾八里社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何程涛,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枣园村农民,住该村。申请人伏涛与被执行人何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