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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诉陈根忠受贿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根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更765号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罪犯陈根忠,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根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提出(2017)沪司狱青假21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案于同年5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某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陈根忠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根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陈根忠予以假释。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陈根忠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根忠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三课教育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明细表、奖励审批表、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江川司法所出具的关于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书证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陈根忠适用假释。罪犯陈根忠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根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的奖励。该犯还全额履行了附加财产刑,赃款已全部退缴。其所在地区社区矫正机构亦接受该犯,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陈根忠的认罪服法书、关于罪犯陈根忠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三课教育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明细表、奖励审批表、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江川司法所出具的关于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根忠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六次表扬的奖励,该犯还全额履行了附加财产刑,赃款已全部退缴。罪犯陈根忠执行原判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亦落实了对其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相信对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罪犯陈根忠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对罪犯陈根忠假释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陈根忠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根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陈根忠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薛惠君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解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