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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莫彩荣与白某、白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彩荣,白某,白青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27号原告莫彩荣,女,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白某。法定代理人白青林,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白某父亲。被告白青林,男,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彩荣诉被告白某、白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彩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彩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