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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春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珍,方丽,周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程春珍。被执行人方丽。被执行人周铁军。本院在执行程春珍与方丽、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丽、周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丽、周铁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春珍借款本金1,209,500.00元、利息300,000.00元;缴纳本案受理费9,1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17,636.00元,但被执行人方丽、周铁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丽、周铁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春珍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