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26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福营与栾国武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营,栾国武,章丘市刁镇清远预制构件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2508号原告:王福营,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华,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国武,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丘市刁镇清远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原告王福营与被告栾国武、章丘市刁镇清远预制构件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栾国武、章丘市刁镇清远预制构件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福营负担。审 判 长  闫晓玲审 判 员  张 盟人民陪审员  张茂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