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仰礼文与魏祥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礼文,魏祥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民初1738号原告:仰礼文,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厚慧,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祥合,男,汉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仰礼文与被告魏祥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仰礼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厚慧,被告魏祥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仰礼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12,700元整及自2017年元月30日起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个莲藕种植户,被告是一个莲藕经销商。2016年冬,原告供货给被告销售,至2017年元月15日,双方核算后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到仰礼文莲藕款壹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还款时间2017年元月30日;欠款人魏祥合”。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后,款项一直不予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唯有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魏祥合辩称:我不是莲藕销货方,我认识原告仰礼文的父亲,只是帮忙其销货。后来因为原告仰礼文的莲藕质量出现问题,才导致其货款无法收回。欠条是原告仰礼文逼迫我写的,并非是我自愿所为。关于原告仰礼文诉讼请求中关于利息的部分,不应由我承担;关于原告仰礼文诉请中欠款112,700元,希望能在今年九、十月份,原、被告加上销售方一起协商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待证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仰礼文提交的欠条一份。被告魏祥合认为该欠条是在受原告仰礼文胁迫的情形下所书写,但并未提交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对原告仰礼文提交的欠条,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仰礼文在湖北省荒湖农场承包农田种植莲藕,被告魏祥合负责组织销售农产品。原告仰礼文经人介绍与被告魏祥合相识。原告仰礼文共计向被告魏祥合交付莲藕519828斤,被告魏祥合共计向原告仰礼文支付货款467,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魏祥合向原告仰礼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仰礼文莲藕款壹拾壹万贰千柒佰元正,小写112700元。(还款时间2017年1月30号)欠款人魏祥合”。后原告仰礼文向被告魏祥合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如诉称。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虽然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仰礼文向被告魏祥合供应货物,被告魏祥合接收货物后向原告仰礼文支付货款,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魏祥合接收原告仰礼文所供莲藕后,尚欠货款112,700元,显属不当,理应及时支付。故原告仰礼文要求被告魏祥合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12,700元及利息(以112,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祥合辩称该欠条系受原告仰礼文胁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魏祥合并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魏祥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告魏祥合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祥合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仰礼文货款112,700元及利息(以112,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仰礼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祥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