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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谭锋、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锋,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谭锋,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38号。关于谭锋与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