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与谢元双何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何均,谢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工业园区柏杨坪(车辆检测中心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敬国,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均,女,1987年7月16日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元双,男,1983年3月5日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均、谢元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何均、谢元双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垫付款75855.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848元、执行费103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何均、谢元双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对登记在何均、谢元双名下位于黔江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设有抵押。对登记在何均名下的渝XXXX**牌号的机动车已依法予以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何均、谢元双名下有企业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均、谢元双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