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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宁竹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竹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200号罪犯宁竹青,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邵东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宁竹青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全部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宁竹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宁竹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5个表扬余2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竹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抢劫犯罪刑期十年以上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竹青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至2024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