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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庄玉春与王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玉春,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庄玉春,男,4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阿尔山市。被执行人王海龙,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索伦镇。申请执行人庄玉春申请被执行人王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庄玉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海龙给付44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龙于2017年6月2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庄玉春人民币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庄玉春以同意被执行人王海龙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剩余执行标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庄玉春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栾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