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严衡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衡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40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衡洲,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祁东县。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3年5月21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5年4月29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衡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衡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严衡洲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沿S111线由金鼎镇往翠亨方向行驶,行驶至S111线南朗翠亨医院公交站对开时,因操作不当与路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肇事后,严衡洲离开现场,随后经其朋友电话通知返回现场时被在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严衡洲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归案后期,严衡洲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严衡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衡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严衡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严衡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严衡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衡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卓键连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