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汤秋红、汤伟均等与石家庄华鑫商业储运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秋红,汤伟均,石家庄华鑫商业储运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376号原告:汤秋红,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汤伟均,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杨华,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元元,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华鑫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18号办公室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5602649。法定代表人:李新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盾,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21045H。负责人:朱薪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冉长潇,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秋红、汤伟均与被告石家庄华鑫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储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石家庄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秋红、汤伟均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秋红和汤伟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秋红和汤伟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汤秋红和汤伟均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