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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芬与被告张敬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芬,张敬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91号原告:王翠芬被告:张敬立原告王翠芬诉被告张敬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原告王翠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翠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翠芬负担。审判员  李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