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宝珠、崔万涛与徐运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珠,崔万涛,徐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杜宝珠,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崔万涛,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徐运华,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杜宝珠、崔万涛与徐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7)吉040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延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