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琳、邱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琳,邱兰芳,丁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琳女,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璐,李丹,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兰芳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谢薇,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丁昕男,回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琳因与被上诉人邱兰芳、原审被告丁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73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9元,退还上诉人林琳。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