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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志荣、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荣,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江红,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徐建喜,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荣与被执行人江红、徐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0826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