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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柳斌、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斌,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柳斌,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67号北侧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剑锋。申请执行人陈柳斌与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柳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象山区瓦窑西路三巷24号(原瓦窑西路一巷)一层住宅的土地财产,但因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与该土地价值差距巨大且土地不宜分割执行,并且该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尚不具备适宜执行的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恒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