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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置茗与李美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置茗,李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置茗,女,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阳泉市运管处退休干部,住本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琳(曾用名李美林),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再审申请人杜置茗因与被申请人李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民初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晋03民终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置茗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不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置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置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冬审判员 魏增玲审判员 赵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均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