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财保91号申请人: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博爱县孝敬镇坞庄村北。注册号:410822614099907(1-1)。负责人:赵玉明。被申请人: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振文水口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962703205。法定代表人:陈李旺,公司经理。申请人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4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3207051900336025865,责任限额2034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湛江星桥橡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34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37元,由申请人博爱县豫铭机械加工厂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