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培忠与青岛鑫盛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作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忠,青岛鑫盛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作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19号原告:周培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舜,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鑫盛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来。被告:李作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忠与被告青岛鑫盛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作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周培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