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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美强与常熟雨点网吧、李贤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强,常熟雨点网吧,李贤飞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585号原告:周美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雨点网吧,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幢201、202、203。投资人:李贤飞。被告:李贤飞,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周美强与被告常熟雨点网吧、李贤飞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美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8元,由原告周美强负担。审判员 易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忆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