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琦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德西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琦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蒲德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琦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云龙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2376-X。法定代表人:廖明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蒲德西,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蒲德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德西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琦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等本金138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蒲德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蒲德西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以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蒲德西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暂不具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琦琦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认可,但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蒲德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