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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乙。系申请人之父。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的账户,经申请人李某甲之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103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    民审判员 罗娟人民陪审员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英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